熟悉国际货运代理相关知识的小伙伴们都知道,在国际货运中,国际货运协会对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承担是有一定的限制和原则的。因为有些小伙伴对这一点都很清楚,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谈谈,关于国际货运代理的赔偿责任原则和赔偿责任限制的一些事情。
我们先来理解赔偿责任原则。当收货人收到货物时,如果发现货物有损坏或丢失,并且能够证明这些损坏或丢失是由于运输代理人的过失所致,则可向货代提出索赔,索赔通知一般不超过货到后规定的天数,否则,作为货代已履行交货义务。
赔偿的基本原则如下:
如交货地的市价或时价与发票金额有差异,但无法确定具体差额,则按发票金额赔偿;对古玩、无实际价值类的货物或无其他特别价值类的货物,除非作特别说明并支付了相关费用,否则不予赔偿。
此外,如果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日期内仍未完成交付,则构成延迟交货,货代应赔偿由于延迟而造成的直接后果和合理费用。一般情况下,对部分损坏或丢失的货物给予比例赔偿。
在限制国际货运代理赔偿方面,就现行国际公约而言,有些采用双重标准的办法,有些采用单一标准的办法,对国际货运代理应采取同样的办法,但实际做法不同,差别较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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